長沙律師查詢:http://www.globalstopnshop.com/changsha/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女方是否應該償還使用男方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進行消費、支出而產生的費用問題。
女方使用男方的銀行卡及支付寶的借唄、花唄進行消費,男方將密碼告知女方,如若男方不同意女方消費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女方的消費行為,而男方采取了放任的態度,故視為男方對女方使用其銀行卡及支付寶的借唄、花唄進行消費的行為予以認可。
男方主張其與女方于2018年7月分手,訴爭款項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15日之間由女方自行消費而發生,對此,結合女方方所提供的證據,男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對男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訴訟請求
男方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128509.71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銀行信用卡逾期還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止)。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事實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于2012年自由戀愛后,未經登記便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曾使用原告的銀行卡及支付寶的花唄、借唄進行消費支出,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將原告的銀行卡還給原告。
后經原告與被告多次溝通還款事宜未果,原告償還了128218.74元,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在庭審中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128218.74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未經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雙方共同生活過程中,被告使用原告的銀行卡及支付寶的借唄、花唄進行消費,原告將密碼告知被告,如若原告不同意被告消費,原告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阻止被告的消費行為,而原告采取了放任的態度,故視為原告對被告使用其銀行卡及支付寶的借唄、花唄進行消費的行為予以認可;
其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于2018年7月分手,訴爭款項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15日之間由被告自行消費而發生,對此,結合被告方所提供的證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男方上訴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女方大額消費上訴人男方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是無爭議的事實,女方承諾向男方還款也是無爭議的事實,女方違背與男方的約定,在大額消費之后將128218.74元的債務讓男方承擔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事實審理不清,導致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首先,女方與男方分手之后,女方拿走男方的四張信用卡(光大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進行大額的消費,因其用于自己消費,女方向男方承諾信用卡由其自行償還,還清之后,再將信用卡還給男方。這在男方與女方2019年6月3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有明確記載。2019年8月15日,女方告知將上述四張信用卡郵寄給男方。男方以為女方已經將信用卡償還完畢,但事實是女方在大額消費之后無償還能力,讓男方背負十余萬元的債務,無奈男方償還了女方拖欠的四張信用卡及借唄、花唄共計128218.74元。且在女方將男方的信用卡郵寄回之后,女方也承諾要還錢,這在2019年9月2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有記載。故女方與男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無爭議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女方應向男方支付128218.74元。
其次,女方不僅在與男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有明確還款的約定。在其拿走男方的信用卡連同借唄、花唄大額消費使用的過程中,其邊消費邊償還信用卡(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女方償還信用卡),這進一步證明女方是在履行償還信用卡的約定,只是由于其長期高消費、購買奢侈品等讓其負債居高難以償還的情況下才違背約定,男方無奈將128218.74元償還完畢。故女方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向男方償還128218.74元。
二、女方稱其消費用于男方、女方二人是不存在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男方對女方使用信用卡、支付寶借唄、花唄的行為予以認可是錯誤的,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首先,女方和男方在分手之前是共同生活過,但該筆款項男方并未主張,且對于女方自行消費部分女方已經償還的,男方也未主張,男方主張的是女方拿走信用卡之后自行消費部分。
其次,女方在拿走信用卡之后自己邊消費邊還款,這一事實已經證明,其花銷沒有用于男方。女方的家鄉在盤錦,男方在葫蘆島,二人已經分手,不可能用于雙方的花銷。
其三、男方的信用卡、花唄、借唄由女方設置密碼,修改密碼等,男方不知道女方如何花費,且女方在拿走信用卡之后稱會把信用卡償還完畢之后再還給男方,故男方是出于對女方的信任,才沒有進行掛失。但并不能證明男方對女方的高額花銷是一種認可。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男方對女方使用信用卡、支付寶借唄、花唄的行為予以認可是錯誤的,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三、男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信用卡還款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已經清晰的證明女方與男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女方使用男方的信用卡、支付寶借唄、花唄進行高消費,令男方負債累累,生活困苦。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讓男方承擔128218.74元是不公平的,同時也助長年輕人沒有能力負擔卻奢侈消費、看重金錢物質享受的不良風氣。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由女方向男方支付128218.74元。
女方辯稱,一審認定的事實是,雙方是在未登記結婚情況下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曾使用上訴人的卡進行消費,消費的目的是用于共同生活,消費的目的也是用于共同生活,且透支的主要消費用途是雙方旅游,置辦結婚物品,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過關于結婚用品購置清單,購置清單的金額基本與上訴人起訴的金額相當,且所有的結婚用品包括車輛均在上訴人處,這些事實一審雙方提交的證據均可證實。
被上訴人的觀點認為上訴人的訴請不成立,一審判決也認定上訴人的訴請不成立,其關鍵點在于上訴人主張觀點是被上訴人擅自持卡消費,這一觀點違背了信用卡的使用規則和習慣,是不成立的,大家都清楚信用卡的使用每筆消費銀行都會對持卡人進行微信通知,所以每筆消費上訴人都是知情的,如果上訴人不允許被上訴人消費的話,采取掛失、換密碼、注銷卡號都可以有效阻止他人使用,所以一審法院因此認定這是一個在上訴人認可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完成的消費行為,所以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擅自消費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透支是不成立的。所以,根據信用卡的使用結合雙方的戀愛關系,就是在雙方戀愛期間共同消費、共同支出,所以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應該償還使用上訴人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進行消費、支出而產生的費用問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2年自由戀愛后,二人一直在葫蘆島租房居住,未經登記便在一起共同生活。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進行消費、支出的事實存在。上訴人稱雙方在2018年7月份分手,要求被上訴人償還分手之后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進行消費、支出費用。但上訴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分手的時間。而被上訴人稱雙方2018年7月沒有分手,還一同去青海旅游,2018年11月被上訴人還為上訴人還房貸,2019年2月過年期間雙方還為結婚談論事宜,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的信用卡的花費是購買結婚用品。
且上訴人未提供上訴人為其出具借條、欠條等能夠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力證據。本案依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的信用卡及借唄、花唄進行消費、支出是借款還是雙方共同生活的費用,故上訴人的觀點無充分有力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遼14民終2912號裁判文書網
來源:麗姐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