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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上學時因天性好動沒少受皮肉之苦。5歲上幼兒園時,小明在足球課上被足球絆倒在地,撞碎門牙。10歲上小學時,小明與同學在樓梯上嬉鬧,踩空樓梯而扭傷腳。請問,幼兒園和小學對小明的受傷有賠償責任嗎?如果在監控中發現第二次受傷是校外人員小王把小明從樓梯上推倒所致,小明又應當如何主張賠償?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末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末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件解讀
《民法典》第1199條至第1201條規定了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即學生在學校上學時受傷,包括與同學打架受傷,如果學校沒有對學生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需要對受傷學生進行賠償。
學校承擔責任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學生是未成年人,即不滿18周歲。其次,受傷是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上學、回家途中不包括在內。再次,實際遭受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害。最后,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即未盡到確保學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職責。至于家長在索賠時是否需證明學校的過錯,《民法典》規定受傷的未成年學生是8周歲以上的,需要證明;不滿8周歲的,推定學校存在過錯。這是因為不滿8周歲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傷害,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責更重。因此,不滿8周歲的孩子在校受傷,家長向學校索賠時無須證明學校的過錯,而學校只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示例中,小明都是在學校上學期間受傷的,如果幼兒園和小學對小明的安全保障在教育管理上有失職,那么小明對于5歲和10歲時受到的傷害都可以要求學校賠償。5歲的小明的監護人可以直接要求幼兒園賠償,而幼兒園如果拒絕,則需要提供課前安全教育、教師全程陪同等教育管理活動的證據。10歲的小明的監護人索賠時則必須拿出學校存在過錯的證據,如教師看到小明在樓梯上嬉鬧但未勸阻或者樓梯濕滑而學校未設警示標志。此外,如果是校外人員小王推倒小明,那么小明應先找小王賠償,學校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來源:廣西普法綜合整理自靈壽縣司法局、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