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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攜手30多年,卻在晚年時對簿公堂要離婚。妻子主張要家務勞動補償金,法院認為妻子作為家庭主婦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應予肯定,并結合家庭經濟情況、丈夫經濟能力、雙方生活所在地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由丈夫向妻子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20萬元。
一、案情簡介
60多歲的老陳早年喪偶,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個未成年的孩子。1987年老陳與阿紅再婚,組成新家庭;楹,老陳與阿紅又生了兩個兒子。
老陳說,婚后的很長時間,他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紅在老家,雙方聚少離多,直到1998年,他在廈門買了第一套房,才把阿紅接到廈門生活。2010年老陳決定退休回到廈門生活。但他和阿紅的感情變淡了,2020年他生病住院,也沒有得到阿紅的照顧。如今兩人都有離婚的念頭,但是因財產分割的問題激化矛盾,無法調解,因此起訴至法院。
阿紅表示,兩人分居多時,感情破裂,她同意離婚。她和老陳結婚的時候,老陳與前妻生育的6個子女都不滿10歲,后來她又生了兩個孩子,年老的婆婆也需要照顧,老陳長年在外工作,主要是她承擔起照顧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務的重任。當時在農村,經濟不寬裕,她要照顧家庭,又要砍柴、種地、養豬。后來,孩子們也陸續到廈門求學、工作,她也盡力幫襯。阿紅認為自己在30多年的婚姻中盡心盡力,并無過錯,除了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老陳還應該進行家務勞動補償。
對此,老陳不贊同,他認為家里本來就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自己掙下千萬家產,對家庭的貢獻也很大;阿紅沒有上班沒有收入,分得一半的財產,權益已經得到了保護,而且8個孩子也不是阿紅一個人帶的,自己的媽媽和姐姐都有幫忙。
二、法院審理
思明法院一審認為,老陳與阿紅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里均對家庭作出了較大貢獻,也都沒有法定過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法庭對雙方房產、車輛、存款等總計價值上千萬元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結婚初期雙方共有8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家庭事務多由阿紅操持,雖有其他親屬幫忙,但阿紅作為家庭婦女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應予肯定。阿紅要求老陳額外支付家務經濟補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思明法院結合家庭經濟情況、老陳經濟能力、雙方生活所在地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老陳還應向阿紅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20萬元。
據此,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準予老陳和阿紅離婚,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老陳另向阿紅支付20萬元。判決后,老陳不服提起上訴。該案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官說法
近年來,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話題頻頻沖上熱搜,引發網友激烈討論。有人混淆了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經濟補償;有人認為補償金額過低“不劃算”,與女性對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則提出一方在外賺錢、一方在家勞動,都是為家庭奉獻。
婚姻中,如果一方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發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提出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須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一方再提出補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2
并非有做家務就必須得補償,畢竟作為家庭的一員,本身也有照顧家人的責任。應該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個人大量時間和精力,負擔較多的家務從而使家庭和家人獲益的一方,才能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3
經濟補償的金額不能簡單地將家務勞動按照市場價值折算。補償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救濟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審判中確定補償數額時,會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家庭經濟情況等多種因素。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杜芹家族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