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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鯉”來敲門?
小蘇通過微信
搖到一條陌生人信息,
說是可以讓她“錦鯉附體”,
每天手機點點就能有錢賺。
這樣輕松好賺的錢
自然是讓小蘇心動不已,
于是他們的故事就開始了
⋯⋯
小蘇通過好友驗證,“錦鯉大神”開始向她介紹工作任務,只需要小蘇提供收款銀行卡、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并幫助其收款再給指定賬戶匯款,可以給小蘇2%的提成。
一開始小蘇也有過懷疑,會不會是電信詐騙,可是想想自己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余額加一起也沒幾塊錢,自然也沒啥可騙的。隨著一筆筆轉賬到戶,自己余額里的提成一天天漸長,小蘇更是做的得心應手……
10個月的時間里,小蘇其實也懷疑這些轉賬的來源會不會有問題,但是想想自己就是個轉賬的,其他和自己也沒多大關系,有問題也不會找上自己。
就這樣小蘇將自己名下的7張銀行卡,提供給對方使用,累計收取對方資金200余萬元,將收到的錢款轉入對方提供的賬戶內,從中提取提成3萬余元。
其間,銀行卡多次因涉嫌犯罪被凍結,小蘇又陸續辦理了新的銀行卡為“錦鯉大神”提供轉賬服務。
結果還沒等來“錦鯉附體”的暴富,卻等來了公安機關的“限量版銀手鐲”。此案后經新疆博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小蘇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犯罪行為涉案金額大、人數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日前,小蘇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無一不與互聯網相關聯。這在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電信網絡詐騙帶來的巨額利潤,讓更多的犯罪分子鋌而走險,方式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也隨之逐步增加,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詐騙推波助瀾,已然成為電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為有效遏制網絡犯罪行為,保障網絡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本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為獨立成罪,回應了現實法治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介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陌生信息需明辨,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圖小利悔莫及,從來致富靠辛勤。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潘從武通訊員崔婧瑪爾哈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