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首次將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典。“養老送終”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孝道,拒絕承擔這個義務的不孝子女亦不可享受相應的權利。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對未盡過贍養義務的兩個兒子,法院判決不分配遺產。案件的判決不僅是對遺產的處理,更是通過判決積極引導每一個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家庭觀念,共建新時代美好文明家庭。
老太去世親生子女要分遺產
2019年3月,江南濱江港城江陰市煙雨朦朧,垂柳飄絮,空氣中彌漫著一絲淡涼輕憂,一世坎坷的芮老太在養老院去世,享年88歲。陪伴在她身邊的,是她的繼子小陳。小陳忍住悲傷,將芮老太去世的消息,第一時間通知了芮老太的三位親生子女。卻不料,這個通知,給自己惹來了大麻煩。
原來,芮老太曾有過三段婚姻。她與第一任丈夫生育有一子,在兒子10歲那年,芮老太的第一任丈夫不幸溺亡。后芮老太帶著兒子改嫁朱老伯并生育一子一女,朱老伯于1974年去世。彼時芮老太43歲,三位子女分別是朱老大26歲、朱老二17歲、朱三妹11歲。芮老太含辛茹苦,通過擺小攤和做保姆拉扯著三位子女長大并成家立業。芮老太年近六旬時又再嫁給了陳老伯——一個雙目失明還帶著14歲兒子的男人。芮老太、陳老伯和小陳三人重新組合成一個家庭,一起生活了21年。在此期間,陳老伯和芮老太購買了地基,建造了房屋一套,登記在陳老伯的名下。后兩人又在鎮上買了一個5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擔心芮老太老無所依,陳老伯將這套門面房登記在了芮老太名下。
2010年10月,陳老伯去世,芮老太已經80歲了,她提出想去養老院居住?紤]到自己在外地工作,養老院離家又近,繼子小陳接受了這一提議。
芮老太入住養老院后,小陳妻子每周帶著吃的去探望婆婆,給芮老太洗腳、洗澡,打掃衛生、洗曬床鋪、陪芮老太聊天說話。小陳回來,也總會去看望芮老太,如遇芮老太身體不適,就及時將芮老太送去醫院治療,全程陪護。就這樣,芮老太在養老院住了8年直至離世。這期間,芮老太住養老院的費用、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全部由小陳承擔。
而從芮老太最后一次再嫁直至去世,整整29年間,朱家三兄妹從未承擔過母親的生活費用或醫療費用,朱老大甚至從未探望過母親,朱老二探望次數也是屈指可數,只有朱三妹,偶爾會探望母親,在母親入住養老院后,會去陪母親說說話,在養老院遭遇大水時,曾將母親接回家中照料數月。
現在,芮老太去世了。按照情理,小陳通知了朱老大兄妹三人,跟他們商量芮老太的后事。為慎重起見,小陳還邀請了村上的幾位長輩作見證,商討后決定,喪葬費用全都由小陳承擔,朱老大兄妹三人表示他們既不承擔芮老太的喪葬費用,也不會要芮老太的遺產。
就這樣,按照風俗,小陳作為“孝子”為芮老太捧骨灰、辦葬禮,料理后事,朱老大三人各出白份2000元。到了“五七”,朱三妹作為女兒,按照本地習俗為芮老太過了“五七”。
當芮老太的身后事塵埃落定,小陳卻收到了一份讓他意想不到的材料——法院的開庭傳票。
原來,朱家三兄妹認為,母親芮老太與陳老伯名下的兩套房屋以及小陳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均屬于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
這份起訴書猶如晴天霹靂砸在小陳的頭上,讓他既痛心又憤慨。
法庭調查親戚鄰居道明真相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識到這里面應該還有隱情,為什么芮老太在60歲高齡的時候毅然再嫁?為何再嫁后與親生子女20余年幾乎沒有來往?為何再嫁后也從不愿跟人提起自己之前的經歷?為此,承辦法官作了大量的調查,事實真相也慢慢清晰起來:
“姑媽含辛茹苦將三個孩子撫養長大并為他們成家立業,可朱老大與妻子曾把姑媽的床鋪扔出去,不讓她繼續居住。朱老二與妻子則在姑媽進出的房間前砌矮墻,不僅讓姑媽出行更加不便,也成了姑媽心里邁不過去的坎。兒子、兒媳的打罵和不孝順讓我姑媽一度萌生了尋死的念頭。”芮老太的侄女芮某鳳說。
“媽媽跟我爸認識的時候,也已經左眼失明,右手殘疾。他們領證的當天,媽媽拉著我的手說,我們三個苦命人今后就是一家人了,窮與苦都無所謂,最重要的是要相互關心,說著說著媽媽就流淚了。我當時對媽媽說,您放心,以后我們就是一家人,等我能賺錢了,一定好好孝順您和我爸。”小陳陳述說。
“姑媽再婚時已經60歲左右,婚后一直由繼子小陳照顧。我姑媽生前曾多次對我說‘小陳對我很好,我死后后事由他負責,房屋也歸小陳所有。’”芮老太的侄子芮某明說。
“師傅陳老伯去世前,將我們幾名徒弟叫到床前,用錄音的方式留下遺囑。他強調,他和芮老太名下的兩套房子將來都歸兒子小陳所有,小陳務必要繼續照顧好芮老太。如果小陳不負責任,芮老太可以將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保障自己的生活。”陳老伯的徒弟張某說。
“舅媽能夠活到88歲,跟她晚年安逸的生活環境、小陳和他妻子的悉心照料是分不開的。”芮老太的外甥田某忠說。
“芮老太嫁入陳家村頭幾年,從未聽她主動提過與前夫的生活和子女的情況,也未見有子女來看望過她。村里人問起,她只說受不了兒子兒媳的虐待而出來再嫁……”陳家村29名村民摁手印、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芮老太在養老院的生活費用全部由其兒子小陳繳納,共合計8360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相關證明。
“2019年3月,芮老太意外跌下床,給小陳打電話,他十幾分鐘就趕到了,馬上將芮老太送去醫院。”敬老院護工王某說。
調查期間,芮老太的侄子女、甥子女以及鄰居、村民、養老院的護工,要么主動撰寫證明材料,要么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還有8人出庭作證。
不贍養者依法應當不分財產
通過多次走訪調查以及庭審,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關于本案的當事人主體資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朱老大三兄妹系芮老太的親生子女,小陳系與芮老太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四人均為芮老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被告主體適格,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遺產的范圍。陳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別建造一套房屋、購買一套房屋,且分別登記于陳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應認定為兩人的共同財產,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額為芮老太的遺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芮老太對這兩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小陳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額即為本案遺產的范圍。而小陳名下的拆遷安置房系原陳家村房屋拆遷安置所得,該套房屋經調查為小陳在陳老伯去世后自己建造,不屬于陳老伯和芮老太的財產,不在遺產范圍內。
關于遺產的分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作為芮老太的親生子女和繼子女,對芮老太都有贍養扶助義務,但根據現有證據及法院的調查、證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親屬的陳述,可以確認小陳雖為繼子,但其對芮老太盡了最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應當多分遺產。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養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贍養義務,但其程度比之小陳顯著較輕,故依法應當少分遺產。兩名親生兒子,在經濟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贍養義務,依法應當不分財產。由于朱老大已經去世,其兒女系代位繼承人,其繼承權來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為,依法也應當不分財產。
綜上,芮老太的遺產依法應由小陳、朱三妹繼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財產。在評估兩處房產的價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陳向朱三妹支付遺產份額歸并款15萬元,對于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解析
子女必須承擔應盡的贍養義務
“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作為子女,應當孝敬關心父母,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哀哀父母,生我劬勞。母為子之付出,母愛子之深切在世間所有情感中最為無私偉大。當母親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照顧、悉心陪伴,使母親安度晚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繼承發生之時,子女能否繼承財產或者繼承財產的多寡與其實際承擔贍養義務的多少直接相關。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兩家人在與母親共同生活期間不盡照顧義務,在母親改嫁后不聞不問,在母親去世后也未操辦后事,無論從經濟上、生活上還是精神上都未盡到贍養義務,母親的遺產被判不分給他們,這也是弘揚孝敬父母的中華傳統美德的應有之義。
近年來,我國總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斷增加,子女拒不贍養老人或者怠于贍養老人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兄弟姐妹因為父母贍養問題吵得不可開交甚至大打出手,兩代人因為贍養問題對簿公堂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有的子女因為老人分配財產不公而耿耿于懷,有的子女因為自身經濟條件拮據而不愿背負更多壓力,更有甚者竟毫無理由地拒絕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本案的判決告誡子女必須依法承擔起應盡的贍養義務,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孝道存在于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長河之中。父母撫養我們長大,我們就要盡好贍養義務,陪父母變老。孝道是一種美德,更是一種傳承,我們要利用分秒光陰扮演好為人子女這一角色,使孝道這一中華文化傳統美德永遠傳承下去。
因此,我們一方面應當進一步深入開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活動,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風。另一方面,對那些拒不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者應當及時依法作出判決,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遺棄老人、一意孤行,情節嚴重者,堅決依法予以處罰,該拘留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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