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陳二偉于2017年1月去世,未婚,沒有子女。陳大伯與周大媽系夫妻,兩人生育陳二偉、陳二剛(本文中當事人均系使用化名)兩兄弟,陳大伯于1960年去世,周大媽于2004年去世,陳二剛于2016年去世。陳二剛與朱娟系夫妻,兩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別為長子陳三旭、長女陳三美、次子陳三濤以及小兒子陳三冬。陳二偉生老病死等事宜均由陳二剛的三個兒子負責照顧處理。
陳二偉生前因拆遷獲得安置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涉案房屋),陳二偉去世后該房屋由陳三冬控制,F陳三旭、陳三濤將陳三冬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繼承該房屋,份額各占三分之一。案件審理中,陳三美向法院出具聲明表示放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二偉未婚,且無子女,故涉案房屋系陳二偉一人所有,現陳二偉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其哥哥陳二剛系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因陳二剛也先于其去世,故陳二剛的子女即陳三旭、陳三美、陳三濤、陳三冬代位繼承,現陳三美明確放棄繼承,則應由陳三旭、陳三濤、陳三冬等額繼承涉案房屋,即各得三分之一份額。故當事人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涉案房屋由陳三旭、陳三濤、陳三冬共同繼承,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
解讀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制度。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國繼承法僅規定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適用代位繼承,而民法典將關系較為親近的旁系血親的子女亦納入代位繼承范圍內,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變化,為避免出現“失獨家庭”“丁克家庭”等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可繼的結果,鼓勵私有財產在家庭內部向下一代流轉,促進家庭成員之間親情的交流與維系。
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時代位繼承,因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系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系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如存在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作為代位繼承人時,實際發生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故不再發生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本位繼承,就更不發生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沒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亦不存在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情況下,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來源:朝陽法苑
長沙律師為您普法:HTTP://www.globalstopnshop.com/changs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