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些國家職能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批、辦理、簽發這些單證
1. 和辦理受、付匯業務中是否有牟利行為
如有牟利,應屬“明知”的共犯。
2.騙購外匯犯罪的客觀方面
按照全國人大的《決定》的規定,騙購外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定義為六條標準,達到其中一條或多條,即為犯罪罪名的成立。
這六條標準即有列舉式又有概括式,其中有單位行為又有個人行為,有企業行為,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騙匯行為,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多種多樣。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騙匯罪其數額大小是與其社會危害程度成正比關系,因此,數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又是衡量罪輕與罪重的主要標志!稕Q定》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檔次及相應的刑罰標準。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三個檔次可分別為騙匯金額 100萬美圓以上,300萬美圓以上和 500萬圓以上,同時除了數額的標準檔次以外,還附加“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些情節是與犯罪手段、動機、后果、造成的損失有密切相關,只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數額未達到此標準犯罪亦可提高這一標準量刑幅度,這一點要特別注意和掌握。
根據這幾年南方沿海一些口岸出現的騙匯犯罪案件的普遍情況,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一些犯罪客觀方面的特點:
1.用匯隱蔽,手續簡便,作案地區由廣東沿海向其他內地轉移
不法分子喜歡到一些相對比較落后和欠發達地區尋找“合作伙伴”,共謀騙匯。犯罪分子自行備好有關的主要單證,如進口批文、假進口合同、假進口報關單、假海關單和準備一個假進口用戶單位,然后找一家外貿公司做“代理商”。“代理商”只要履行蓋章、簽字手續,向當地外管部門申請付匯,就可獲取購匯合同金額1.5%的人民幣代理費,其他事情一概免除勞頓。
2.購匯人民幣資金的來源詭秘、金額大宗
不法分子向“代理人”提供購匯人民幣資金通常都與公司的進口委托單位相分離。由一個第三方作為付款人出現,采用自帶匯票劃付的手段,在購匯的前一、二天轉入代理人的賬戶,并立刻完成購匯手續,將外匯對外付出。而跟蹤調查資金來源則很難確定其出處,難以抓到資金的提供者。
3.偽造全套進口單證,向代理商提供全套“反向服務”
本來制作和獲得進口單證,包括進口合同、商業發票、裝船單據、海關報關單、納稅憑證、進口證明、以及商檢證等都是代理商的工作,但在騙匯案中這些工作都由不法分子全部或大部分代勞。他們可提供基本齊全的全套單證,海關驗訖章清晰,各種單證格式準確甚至連簽名都可能是真實的。但由于不法分子畢竟英文水平有限和缺乏國際貿易方面專門的制單經驗,仔細審查還能發現許多疑點和虛假之處。
如:
A合同中的外商供貨商和信用證的收益人不一致。
B發票號碼、裝箱單號碼、合同編號不一致,或有涂改。
C報關單所填的貨物出運國別與合同發票不符。
D報關單與提單所填的目的港和實際貨物目的地不吻合。
E各種單證所載的貨物名稱(英文)數量、品質、包裝、單價等相互不一致,嚴重違反了國際貨運和銀行結算所要求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規定。
F海關報關單不完整,沒有關稅、增殖稅核定稅額,沒有關稅繳訖章、沒有關稅或增殖稅完稅憑證。
G運輸方式和運輸時間相互矛盾,如提單日期顯示10月1日從美國某港口起運,報關單顯示10月10日抵達中國防城港。
H不敢使用COSCO(中國遠洋公司)的正規提單和國際上知名大船公司的正規提單。
I合同中關于商品規格的描述簡單,合同中沒有到貨檢驗條款,沒有質量處罰條款,沒有商品的原產地證書,沒有國際知名檢驗機構的品質檢驗證書。
4、進口合同的賣方集中,價格便宜
進口賣方通常都是來自香港某公司或經香港中轉經內地海關報關。商品價格相對便宜,甚至與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相背離,包裝檢驗條款特別簡單,例如,本案廣西某外貿進出口公司非法經營案中所進口的飼料豆粕居然連植物病蟲害檢疫證書都未提級。
5、進口商品的種類相對集中,付款方式千篇一律
以騙匯為目的的假進口合同項下的進口商品大都是無配額需求,無許可證管理的普通商品,如大宗化工商品、大宗礦產品、此舉旨在免去辦理批文、許可證的麻煩。同時,付款方式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了T/T電匯方式,絕不開立L/C信用證和做D/D跟單托收,因為信用證需要過銀行審單這一關,單證稍有不符,外匯也付不出去。而做T/T電匯則是進口代理商主動電匯付款,而銀行只需執行付款人的支付命令,是否有差錯與己無關。同時這種付款方式也特別有利于境外不法分子指定匯款收益人再次轉移外匯。
6、逃避國家強制進出口商品檢驗,絕無商品質量和索賠問題
由于大多數騙匯犯罪都是以假進口,假出口而開始和結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都沒有發生貨物的出境、裝船、入境、卸船的實際情況。同時,犯罪分子為了節省花在“假商檢”上的費用,都繞開和省去國家商檢法所規定的強制性進口貨物檢驗,沒有檢驗,何來商檢證書?沒有貨物也就永遠不會發生質量、數量的索賠和爭議。審理騙匯案件的真實性,讓犯罪單位和個人出示進口商品檢驗證書是十分有效和關鍵的證據之一。
7、財務上做假帳,將做假進出口業務的騙匯罪行從公司財務檔案上抹掉
由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理人本身不發生貨物的買進和賣出,唯一的財務上借貸項目就是收取委托方一定的手續費,而支付手續費的犯罪分子又不要求收款人提供正規的稅務發票,同時其他業務上往來的單據又大部分是英文和自制單據,不受稅務部門的監管。代理商只要在帳務上稍做手腳,就及容易將這些業務往來的線索和痕跡抹得干干凈凈,以逃避以后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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